央廣網北京12月27日消息(記者郭淼)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兩高一部有關部門負責人昨天表示,化療副作用《意見》從醉酒駕駛的後果、醉酒駕駛行為的危險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規定了八種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辦公室出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法、高檢院、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該負責人稱,為體現從嚴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意見》從醉酒駕駛的後果、醉酒駕駛行為的危險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規定了八種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禮服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原標題:兩高一部:交通事故後逃逸等八種醉駕情形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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